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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23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青想藝術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荌棈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漾澤生技有限公司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94,95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扣除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2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494,213元 1 利息 494,213元 114年2月23日 114年3月5日 (11/365) 5% 744.7元  小計       744.7元 合計        494,9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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