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5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趙子榮
- 法定代理人譚仕麟
- 原告聯宏聚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因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465號 原 告 聯宏聚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仕麟 原告因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8334元,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繳納373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 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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