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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62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戴于茜

原告
龍馬床業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建民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谷生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扣除已繳交之裁判費5,010元後,尚應補繳2,4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宇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8625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