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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9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羅富美

  • 原告
    張雲美
  • 被告
    簡鈺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9509號原 告 張雲美 被 告 簡鈺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萬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因受詐欺集團詐騙,而於民國112年8月24日匯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致原告受有30萬元之損害,為此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1.如主文第1項所示。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簡鈺龍、梁志業(已歿)、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為「胖胖」、「花生丸」、「金水」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梁志業、「花生丸」辦理將佑祥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佑祥公司)過戶予簡鈺龍之相關事宜,簡鈺龍再依梁志業指示以佑祥公司名義開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佑祥公司中信銀行帳戶)、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佑祥公司高雄銀行帳戶)、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佑祥 公司兆豐銀行帳戶)及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將前述帳戶之存摺、印章及IKEY等資料交予梁志業及所屬詐欺集團使用,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使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因而轉匯如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再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層轉至如附表所示之第三層帳戶即佑祥公司中信銀行帳戶、佑祥公司高雄銀行帳戶及佑祥公司兆豐銀行帳戶,簡鈺龍並依梁志業、「金水」之指示,在「胖胖」之監控下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並將提得款項交予「胖胖」或梁志業所指示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前開詐欺犯罪所得等情,業經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710號刑事判 決認定屬實,並判決被告簡鈺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被告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273條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負責擔 任人頭公司負責人並申請金融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及依指示提領、轉交原告等被害人款項,致原告受有30萬元之損害,已詳如前述,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詐騙集團成員應連帶賠償原告之損害,原告自得對被告請求賠償。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及自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後附計算書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鳳瀴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0元      免徵裁判費合    計          0元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 第一層帳戶 轉匯至第二、三層帳戶之時間、金額、帳戶 提領情形 一 張欽賢 張欽賢於112年8月23日下午1時50分許,在YOUTUBE上看到虛假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蔣怡雯」、「鴻博客服專員」之人,其等向張欽賢詐稱:可使用「鴻博」APP投資股票云云,致張欽賢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2年8月23日下午2時37分許,匯款159萬3,000元至右列帳戶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翔權國際有限公司) (1)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23日下午2時58分許,將左列第一層帳戶中款項轉匯156萬764元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欣益批發有限公司)之第二層帳戶內 (2)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23日下午3時7分許,將上開第二層帳戶內款項轉匯155萬9,562元至佑祥公司中信銀行帳戶之第三層帳戶內 簡鈺龍於112年8月24日上午11時53分許,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和分行(新北市○○區○○路000號)提領左列第三層帳戶中155萬元款項 二 李筱芳 李筱芳於112年7月20日上午9時22分前某日時,在「股市籌碼K線」APP上看到虛假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雨涵」之人,其向李筱芳詐稱:「興盛投資」網站可幫忙操作股票,匯款即可有獲利云云,致李筱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21日上午10時5分許,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心丞則靈企業社) (1)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21日上午10時24分許,將左列第一層帳戶中款項轉匯101萬5,086元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欣益批發有限公司)內;於112年8月21日上午10時34分許,轉匯72萬861元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欣益批發有限公司)之第二層帳戶內 (2)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21日上午10時46分11秒許,將上開第二層帳戶內款項轉匯210萬580元至佑祥公司高雄銀行帳戶之第三層帳戶內 簡鈺龍於112年8月21日下午1時43分許,在高雄銀行板橋分行(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左列第三層帳戶中215萬元款項 三 高惠偵 高惠偵於112年6月12日許,在LINE上看到虛假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不詳群組,其向高惠偵詐稱:可使用「華晨投資網站」APP投資股票,穩賺不賠云云,致高惠偵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21日上午10時20分、28分許,匯款82萬元、42萬元至右列帳戶 同上 四 蔡惠如 蔡惠如於112年8月1日10時1分前某日時,加入LINE名稱「怪博士」、「陳書雅」之人,其等向蔡惠如詐稱:可使用「羅豐」APP投資股票云云,致蔡惠如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21日上午10時26分許,匯款30萬元至右列帳戶 同上 五 張雲美 張雲美於112年8月初,加入LINE名稱「劉淑玲valena」、「和合富途經理家慧」之人,其等向張雲美詐稱:伊有內線股票,可用低於股票市場的價格購買云云,致張雲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24日下午1時8分許,匯款30萬元至右列帳戶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心丞則靈企業社) (1)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24日下午1時11分許,將左列第一層帳戶中款項轉匯59萬8,867元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欣益批發有限公司)之第二層帳戶內 (2)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24日下午1時24分許,將上開第二層帳戶內款項轉匯55萬5,186元至佑祥公司兆豐銀行帳戶之第三層帳戶內 簡鈺龍於112年8月24日下午2時57分許,在兆豐銀行中和分行提領左列第三層帳戶中210萬元款項 六 吳明峰 吳明峰於112年6月許,在臉書、YOUTUBE上看到虛假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不詳之人,其向吳明峰詐稱:可使用「華晨」、「耀輝」、「富連金控」等APP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吳明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24日上午10時21分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心丞則靈企業社) (1)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24日上午11時20分許,將左列第一層帳戶中款項轉匯9萬9,942元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欣益批發有限公司)內;於112年8月24日上午9時1分許,轉匯19萬8,428元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欣益批發有限公司)之第二層帳戶內 (2)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24日上午11時27分54秒許,將上開第二層帳戶內款項轉匯160萬588元至佑祥公司兆豐銀行帳戶之第三層帳戶內 同上 七 謝崇明 謝崇明於112年8月8日許,在臉書上看到虛假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不詳群組,其向謝崇明詐稱:可使用「華晨」APP投資股票,並以匯款或面交方式入金云云,致謝崇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24日上午8時48分、49分許,匯款10萬元、10萬元至右列帳戶 同上 112年8月23日上午8時46分至51分許,匯款5萬元、5萬元、10萬元、10萬元、5萬元、5萬元至右列帳戶 同上 (1)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23日上午8時54分許,將左列第一層帳戶中款項轉匯39萬8,253元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欣益批發有限公司)之第二層帳戶內 (2)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23日上午9時1分許,將上開第二層帳戶內款項轉匯40萬582元至佑祥公司高雄銀行帳戶之第三層帳戶內 簡鈺龍於112年8月23日中午12時18分許,在高雄銀行中和分行(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左列第三層帳戶中100萬元款項 八 陳美沄 陳美沄於112年5月16日許,加入LINE名稱「李小婭野村控股Jeo」、「野村控股李童童」之人,其等向陳美沄詐稱:可使用「野村理財E時代」APP投資股票云云,致陳美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14日上午11時0分許,匯款17萬元至右列帳戶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戚道璁) (1)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14日上午11時22分許,將左列第一層帳戶中款項轉匯17萬2,362元至帳號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百福批發有限公司)之第二層帳戶內 (2)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14日中午12時23分許,將上開第二層帳戶內款項轉匯56萬458元至佑祥公司兆豐銀行帳戶之第三層帳戶內 簡鈺龍於112年8月14日下午1時29分許,在兆豐銀行土城分行(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左列第三層帳戶中48萬元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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