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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聲字第111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江宗祐

抗告人
即相對人
王柏堯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黃媛紅、黃媛誼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本院停止執行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聲字第111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