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131號
- 原 告
- 陳宇全
- 被 告
-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6,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04元(計算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00萬元 1 利息 200萬元 113年9月1日 114年8月19日 (353/365) 6% 11萬6,055元 小計 11萬6,055元 合計 211萬6,0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