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林振芳
- 法定代理人張雅惠
- 原告陳宇全
- 被告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131號 原 告 陳宇全 被 告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6,05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6,304元(計算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蔡凱如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00萬元 1 利息 200萬元 113年9月1日 114年8月19日 (353/365) 6% 11萬6,055元 小計 11萬6,055元 合計 211萬6,0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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