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41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趙子榮

原 告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啓棟
訴訟代理人
謝子凡
許皓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下資訊有限公司、黃春金、黃建勲間給付貨款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萬5367元,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