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837號
- 原告
- 呂沛芸即家禾居實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林慶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達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6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補字第283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達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6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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