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859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震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欣儀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勝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芠薈
- 被告
- 多美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孫瑋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8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