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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897號

給付使用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訴訟代理人
呂旻陞

上列原告與被告火星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使用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54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6萬9,255元) 1 利息 16萬9,255元 110年4月9日 115年5月20日 (5+42/365) 5% 4萬3,287.55元  小計       4萬3,287.55元 合計        21萬2,5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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