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897號
- 原告
-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井琪
- 訴訟代理人
- 呂旻陞
上列原告與被告火星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使用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54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6萬9,255元) 1 利息 16萬9,255元 110年4月9日 115年5月20日 (5+42/365) 5% 4萬3,287.55元 小計 4萬3,287.55元 合計 21萬2,5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