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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司補字第1120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3 日

聲請人
劉建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為同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所規定。而債務人因債務清理而聲請調解時,如債權人均非金融機構,僅屬任意調解,尚非該項所定強制前置調解,原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徵收聲請費;惟考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規定之立法本旨係為減輕債務人負擔,基於目的性擴張解釋,應認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不問係任意調解或強制調解,其聲請費均不得高於該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所定之新臺幣1,000 元,有司法院101 年第2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5 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可參。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詩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司補字第1120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調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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