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北小字第59號
- 原告
-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念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翰
- 被告
- 張龍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409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40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合計 1,500元備註:原告當庭縮減訴之聲明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起算本件法定遲延利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
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