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聲字第60號
- 聲請人
- 馬雪娥
- 相對人
-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木源
- 相對人
-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清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縱使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停止執行,仍須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始得裁定停止執行。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115年度北簡字第191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3489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程序。惟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裁定命補正復未補正,業經裁定駁回,是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本院認無停止執行之必要,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