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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聲字第60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逸倫

聲請人
馬雪娥
相對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相對人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清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縱使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停止執行,仍須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始得裁定停止執行。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115年度北簡字第191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3489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程序。惟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裁定命補正復未補正,業經裁定駁回,是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本院認無停止執行之必要,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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