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89年度北簡字第1243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北簡字第12437號

原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2元,但原告除請求賠償新台幣10萬元外,並請求被告應於聯合報報頭下刊登道歉啟事1日,經核此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廢止前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60元,折合新台幣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全部訴訟,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89年度北簡字第12437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