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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簡字第1272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李智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北簡字第12727號

原告
財團法人景文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複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玫卿律師

      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因有遭販賣董事席位、掏空校產等詐欺、洗錢、貪瀆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而於民國90年10月4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本件係原告因有遭販賣董事席位、掏空校產等詐欺、洗錢、貪瀆之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刑事庭審理中,並非在本件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並不符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要件,本院前以上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而於90年10月4日裁定命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3302號及5913號案件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李智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簡字第12727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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