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簡字第127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北簡字第12727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景文技術學院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嘉榮律師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玫卿律師
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因有遭販賣董事席位、掏空校產等詐欺、洗錢、貪瀆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而於民國90年10月4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本件係原告因有遭販賣董事席位、掏空校產等詐欺、洗錢、貪瀆之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刑事庭審理中,並非在本件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並不符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要件,本院前以上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而於90年10月4日裁定命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3302號及5913號案件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