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二О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二О四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郭芳宜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世柱律師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四月七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二О四號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四月七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