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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九九五О號

返還印章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九九五О號

原告
壬○○
原告
癸○○
原告
庚○○
原告
子○○
原告
己○○
原告
丁○○
原告
戊○○
原告
丙○○
原告
乙○○
原告
辛○○○住台北市○○街七七巷十六之一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春美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律師

右當事人間返還印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號偽造文書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持原告印章偽造金裕順公司股東同意書之犯罪嫌疑,經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由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因涉即被告是否持有原告印章,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王一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九九五О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印章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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