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二О四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二О四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四月七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廖穎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二О四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