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三二三О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三二三О號異議之訴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
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債務人異議之訴。
理由要領:
一、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碍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於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以其對被告之七十三年六四一O、六四一一等號本票債權與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二五八九四號執行名義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五一號(八十九年十月間確定)互相抵銷而提起異議之訴,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被告以此抗辯,自屬有理由,從而原告提起本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案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請求調查證據,均不予審酌,併此敘明。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