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一二二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孟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一二二號

原告
武漢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一二二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

十六日下午五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營業小客車五D─四O七號牌二面及行車執照一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返還牌照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以其所有福特小客車向本公司租借五D─四O七號牌及行車執照一枚,雙方並立有合約,言明原告每月應支付管理費用、燃料稅、牌照稅、保險費、違規費等...,被告於使用本公司牌照後,陸續積欠管理費至今共計數萬餘元,且尚在繼續中,並於九十一年九月起即未至公司繳納所積欠款,任由原告催討。被告所駕駛之五D─四O七號營業車應每半年定期檢驗,但被告已逾期未檢,其安全堪慮,且影響原告甚鉅,被告所使用五D─四O七號牌為原告所有,原告得依合約請求返還牌照及行車執照。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契約書、存證信函、車籍資料等件影本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營業小客車五D─四O七號牌二面及行車執照一枚返還原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張素月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林孟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張素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一二二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牌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