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七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七九號
- 原告
- 丙○○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台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陸拾陸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零叁仟捌佰
壹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叁佰肆拾叁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陸拾陸元
,尚欠新台幣叁仟貳佰柒拾柒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補繳上
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