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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七九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張宇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七九號

原告
丙○○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台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陸拾陸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零叁仟捌佰

壹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叁佰肆拾叁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陸拾陸元

,尚欠新台幣叁仟貳佰柒拾柒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補繳上

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法   官 張宇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七九號於民國 92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