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勞簡字第一三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勞簡字第一三九號
- 原告
- 戊○○
- 被告
-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兩造補正說明如附註所示事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註: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說明下列事項,並逕自將繕本送達對造:
一、原告每月薪水是否三萬八千元?被告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扣減原告薪資五千元,其理由何在?其根據何在(公司內部有無相關工作規則或懲處規定)?
二、被告主張原告處理「台灣三菱商事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徵信事件有疏忽乙事,究竟其過程如何(詳述)?被告何時知悉此事?此事造成被告有何損失(具體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被告公司之前有無相類似之處罰案例(如有,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