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勞簡字第一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勞簡字第一三九號 原 告 戊○○ 被 告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兩造補正說明如附註所示事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曾部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周淑貞 附註: 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說明下列事項,並逕自將繕本送達對造: 一、原告每月薪水是否三萬八千元?被告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扣減原告薪資五千元 ,其理由何在?其根據何在(公司內部有無相關工作規則或懲處規定)? 二、被告主張原告處理「台灣三菱商事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徵信事件有疏忽乙事,究 竟其過程如何(詳述)?被告何時知悉此事?此事造成被告有何損失(具體提出 相關證據資料)?被告公司之前有無相類似之處罰案例(如有,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