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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店簡字第二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蔡坤湖
  • 法定代理人
    蔡啟漢、黃清雄

  • 原告
    信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昇大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店簡字第二二四號 原   告 信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啟漢 訴訟代理人 蘇威任 被   告 昇大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雄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舉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坤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 日 書記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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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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