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店簡字第二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蔡坤湖
- 法定代理人蔡啟漢、黃清雄
- 原告信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昇大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店簡字第二二四號 原 告 信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啟漢 訴訟代理人 蘇威任 被 告 昇大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雄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舉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坤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 日 書記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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