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國簡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國簡字第3號
- 原告
- 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其演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棟樑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正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26號建築法事件所認定被告拆除行為之適法性,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而裁定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茲調卷查明上開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