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向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建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2月1日以93年度北建簡字第41號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4年2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