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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七九九八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正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七九九八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母丹

右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且其情形無從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原告係針對被告涉有逃漏稅捐行為之告發,應屬刑事審判權之範圍,並非民事事件,本院無權審判且無從命原告補正,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陳正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曾春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七九九八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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