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2月1日以93年度北建簡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向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建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2月1日以93年度北建簡字第41號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4年2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家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