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七九九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七九九八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母丹
右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且其情形無從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原告係針對被告涉有逃漏稅捐行為之告發,應屬刑事審判權之範圍,並非民事事件,本院無權審判且無從命原告補正,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