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救字第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救字第66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 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償還費用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低收入戶卡、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影本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且經本院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其93年度僅有新台幣5,447元之利息所得,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