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拾捌萬柒仟壹佰柒拾玖元,應徵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拾捌萬柒仟壹佰柒拾玖元,應徵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