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許紋華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拾捌萬柒仟壹佰柒拾玖元,應徵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許紋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春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