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西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西達國際有限公司、怡和興資訊有限公司、乙○○及捷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肆萬壹仟玖佰玖拾捌元,應徵裁判費參萬玖仟參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