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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許紋華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西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西達國際有限公司、怡和興資訊有限公司、乙○○及捷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肆萬壹仟玖佰玖拾捌元,應徵裁判費參萬玖仟參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許紋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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