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羅富美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