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燕輝
- 被告
- 盈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方面,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方面,訴訟標的金額為93,150元;共計343,1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然原告起訴僅繳納2,345元,尚不足1,40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