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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姚念慈
  • 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甲○○

  • 原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盈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被   告  盈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方面,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訴之聲明 第二項方面,訴訟標的金額為93,150元;共計343,15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然原告起訴僅繳納2,345元,尚不足1,40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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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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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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