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姚念慈
- 法定代理人蘇燕輝、甲○○
- 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盈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被 告 盈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方面,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訴之聲明 第二項方面,訴訟標的金額為93,150元;共計343,15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然原告起訴僅繳納2,345元,尚不足1,40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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