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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姚念慈

原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被告
盈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方面,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方面,訴訟標的金額為93,150元;共計343,1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然原告起訴僅繳納2,345元,尚不足1,40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姚念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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