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435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43558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智義律師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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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韋良律師
- 複代理人
- 石宜琳律師
張 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訴訟代理人「張 瑄」之記載,應更正為「張 瑄」;主文欄訴訟費用裁判之後,漏載假執行之宣告,應補記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裁定更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