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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重訴字第5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吳青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重訴字第5號

上訴人
爾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北重訴字第5號給付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億零玖佰貳拾肆萬柒仟伍佰伍拾陸元整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佰伍拾玖萬玖仟捌佰叁拾柒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吳青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重訴字第5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