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重訴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重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爾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北重訴字第5號給付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億零玖佰貳拾肆萬柒仟伍佰伍拾陸元整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佰伍拾玖萬玖仟捌佰叁拾柒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