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林于貞
(即林雪娥)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加給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簡字第23245號判決、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545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860元 聲請人預納19,105元,本院業已於95年5月4日退還溢收之15,245元。
第二審裁判費 2,655元 第二審裁判費已由合 計 3,860元 上訴人即相對人繳納,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8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