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48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4816號
- 原告
- 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被告數碼寶貝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40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