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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勞簡字第24號

撤銷資遣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吳燁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勞簡字第24號

原告
丙○○
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資遣(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勞資關係訴訟後,於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變更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經查,雙方就僱傭關係是否存在前經本院九十三年度北勞簡字第三八號、九十三年度勞簡上字第二九判決確定,此經調卷查明,並有相關判決影本附卷,該案二審判決理由第六段即載明雙方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茲原告就同一被告、同一訴訟標的與聲明重複起訴,顯已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法官 吳燁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對方人數提出影本。並應繳納抗告費一千元(免附郵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鈴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勞簡字第24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資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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