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勞簡字第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勞簡字第24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資遣(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勞資關係訴訟後,於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變更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經查,雙方就僱傭關係是否存在前經本院九十三年度北勞簡字第三八號、九十三年度勞簡上字第二九判決確定,此經調卷查明,並有相關判決影本附卷,該案二審判決理由第六段即載明雙方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茲原告就同一被告、同一訴訟標的與聲明重複起訴,顯已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法官 吳燁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