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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勞簡字第2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勞簡字第25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姜志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零貳佰伍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勞簡字第25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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