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鄭翰銘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科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660,02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49,8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8,89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繕本請直接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王依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