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科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0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王依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