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441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44137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偉常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勝彥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福民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環世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訴訴代理人 李念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30日所為之簡易民事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主文欄中第四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簡易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