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姚念慈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丙○○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聲請人起訴時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24條第1項及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為調解,嗣經調解不成立。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8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813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念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曹秀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