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聲請人起訴時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24條第1項及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為調解,嗣經調解不成立。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8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813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聲請人起訴時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24條第1項及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為調解,嗣經調解不成立。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8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813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