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再簡字第13號
- 再審原告
-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4年度北簡字第1387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伍仟零貳拾壹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再審,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再簡字第1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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