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勞簡字第1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勞簡字第114號
- 上訴人
- 甲○○
8弄1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北勞簡字第114號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陸萬伍仟玖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叁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