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0,4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0,4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