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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吳素勤

原告
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0,4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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