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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張明輝

上訴人
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7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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