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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再簡字第13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姿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再簡字第13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4年度北簡字第1387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伍仟零貳拾壹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再審,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陳姿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再簡字第1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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