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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勞簡字第11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吳青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勞簡字第114號

上訴人
甲○○

            8弄1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北勞簡字第114號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陸萬伍仟玖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叁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吳青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勞簡字第114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