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馬雷蒙工作室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又勤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