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張明輝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馬雷蒙工作室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又勤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馬雷蒙工作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又勤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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